基本介紹
推出時間:依據台美間互惠商務協定運作,台灣為 E 簽證合格地區之一,是台灣中小企業主赴美展店最常用的簽證
E-2 條約投資人簽證是提供給與美國簽有商務航海條約或享有互惠待遇地區國民的非移民簽證,讓投資人得以進入美國經營、發展及指導其投入「實質」資金的事業。台灣雖非邦交國,但透過美國在台協會(AIT)與駐美代表處間的互惠安排,台灣人可比照條約國待遇申請 E-2。E-2 並非移民簽證,不直接導向綠卡,但只要事業持續營運,即可無限次延期居留,是許多台灣創業者與中小企業主赴美發展、陪同子女留學的常見選擇。
申請條件
投資與事業條件
- •申請人須具備台灣國籍,且投資人(或其控股企業)須至少 50% 由台灣籍人士持有
- •投資金額須「實質」(substantial),依事業規模採比例原則認定,法規未設固定最低金額,但實務上多落在數萬至數十萬美元不等
- •資金須已投入或處於積極投入過程中,且非借貸自業務本身擔保
- •事業不得為「邊際企業」,須具備現在或未來產生超過投資人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收入的能力
申請人角色與身份
- •申請人須實際持有事業至少 50% 股權,或擔任具管理決策權的關鍵職務
- •須證明具備發展及指導該事業所需的能力與意圖於簽證到期時離美(雙重意圖限制較移民簽證嚴格)
- •配偶可申請附屬工作許可,在美自由工作;子女可合法就學
方案優勢
無法定最低投資金額,中小型創業或收購小型企業皆可能符合資格
審核速度快,多數個案數週至數月即可完成
只要事業持續合格營運,簽證可無限次延期,長期居留美國
配偶可取得附屬工作許可自由受僱,子女可在美就讀公立或私立學校
投資人可自由規劃事業方向,不受單一雇主或機構綁定
可作為日後透過事業成長申請 EB-5 或其他職業移民的過渡跳板
重點資訊
簽證配額
E-2 為非移民簽證,無年度名額上限限制,惟核准與否取決於個案投資實質性與資格審查
資格要求
須為台灣籍人士且投資達「實質」門檻於符合資格的美國事業,並持有至少 50% 股權或具管理控制權
隨行人員
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一同申請附屬簽證,配偶可另申請工作許可
申請流程
設立或收購符合資格的美國事業並完成實質投資 → 準備事業計畫及資金來源文件 → 於美國在台協會(AIT)遞交 DS-160 及排約面談 → 通過面談取得 E-2 簽證 → 入境美國並依效期經營事業(期滿可申請延期)
其他移民途徑
同國家其他方案







